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財務管理工作,使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的組織機構及人員
(一)學校董事會是學校財務管理的最高領導機構。董事會負責審定學校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基本建設計劃、資金籌措計劃等,對學校的重大經濟事項做出決策,保證學校資金的正常運作,對學校的財務工作負法律責任,提請學校聘用分管財務校領導和財務處長。
(二)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負責學校財務管理工作。審定學校的各項收支,并負責組織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報告,組織學校各部門嚴格貫徹執行有關財經法規、規章制度和財務預算計劃,確保學校各項收支的合法性,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三)財務處長在董事會和分管財務校領導的領導下,主持財務處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學校的財務管理規定,保證學校各項收支的正常運行,確保會計核算、數據、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財務處設會計、核算員、出納等崗位。會計根據國家的會計政策和方法,負責具體的財務核算工作、編制和上報財務預算、決算及各種報表,對學校各項收支進行歸類、匯總和考核,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核算員從學校實際出發,根據分工對需要單獨核算的收支進行核算和管理;出納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工作,保證學校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安全和完整,出納不得兼任會計和核算員。財務人員應不定期實行輪崗。
二、資金管理制度
為統籌學校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確保學校資金安全。在合法規范的前提下,運用金融結算工具,減少直接以現金方式辦理的收支業務,各項資金可通過學校網上銀行系統集中管理。
(一)出納必須按照國家政策法令和財務制度嚴格管理學校資金,嚴格遵守人民銀行有關制度和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貨幣資金的收付管理。
(二)建立健全現金、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學校資金賬款相符。
(三)規范貨幣資金支付流程:支付申請、支付審批、支付復核,各程序完成后方可辦理支付。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資金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未經授權的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辦理資金業務。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四)財務處應不定期對出納保管的現金及現金帳進行盤點核對,對銀行存款實行對賬,并設各類收支明細帳核對有關收支,加強審核。出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追究責任。
(五)學校任何部門嚴禁私設小金庫,所有收支都統一在財務處辦理。
三、支票、網銀U盾及印章管理制度
(一)支票和印章應分開保管,支票保管崗位與印章保管崗位要相分離。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
(二)網銀U盾管理,出納配備具有基本權限的制單網銀U盾(設置密碼),可隨時上網查詢賬戶狀況,包括當日及歷史交易明細、時點余額等詳細信息,并且可以提交辦理收付款項的指令。另一位財務人員配備復核權限的U盾(設置密碼),必須對網上銀行收支結算指令進行復核方可完成款項收付。
(三)出納設置支票登記簿,對購買、使用和作廢的支票進行記錄,防止空白支票的遺失和被盜用。
(四)出納必須憑據已辦理審批手續的原始憑證開出支票,領受人必須在支票存根聯上簽字確認(由出納辦理的轉帳及匯款業務除外)。
(五)出納必須按不同賬戶設立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每月結帳時和出納核對銀行存款賬目,財務處長應隨時了解銀行賬戶結余情況。
四、財務年度預算、決算制度
(一)根據學校的收支情況,以集團年度經營目標為基本導向,考慮量入為出和資源的綜合平衡,進行預算編制,以確保學校經營目標的實現。按照集團的工作部署,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學校各部門總結本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對下年度各種資源和行為合理預計、測算,擬訂下一年度各項經費預算明細表,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報財務處,由財務處審核匯總,制定下一年度的學校經費預算,并經分管財務校領導同意,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呈報學校董事會審批后報集團董事會批準,在集團董事會下達預算方案后實施。
(二)每年結束后,財務處根據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報告,經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后,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呈報學校董事會審批后報集團董事會。
五、稅務管理制度
(一)加強學校稅收管理工作,確保學校合法運營、誠信納稅。
(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財務處必須在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
(三)稅款減免:財務處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 減免稅款手續。
(四) 稅收籌劃。財務處組織財務人員認真學習國家稅收法規及相關制度、政策,通過合理籌劃,實現稅負最低。
六、內部審計制度
(一)集團董事會不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財務處的賬目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二)財務處應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管理,防止貪污、舞弊行為的發生。
(三)配合集團進行風險排查整改,降低財務風險。
七、原《廣州松田職業學院財務管理制度(試行)》廣松職【2010】47號同時廢止。
八、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2020年7月2日起試行。
2010年9月14日